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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科高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18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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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上
市保荐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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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将
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安
排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公司如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将在
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及
时更新。
       第九条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提醒投资者遵守必要的
规范,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
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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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将
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将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
院国资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
开业绩说明会将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
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将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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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将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将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十八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专职部门,并
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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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公司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将积极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将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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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原《蓝科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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