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2010年度股东年会、2011年第二次A股类别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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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Email:junhebj@junhe.com
及 2011 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上海分所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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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称作“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 传真: (86-755) 2587-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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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201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大连分所
议(以下简称“本次 A 股股东会议”) 及 201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大连市
中山区人民路 15 号
议(以下简称“本次 H 股股东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际金融大厦 16 层 F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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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传真: (86-411) 8250-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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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
海口分所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海口市
滨海大道
性文件(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南洋大厦 1107 室
邮编:5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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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传真: (86-898) 685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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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 纽约分所
美国纽约市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第五大道 500 号 43 层
邮编:10110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1-212) 703-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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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
香港分所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香港
中环康乐广场 1 号
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怡和大厦 22 楼 2208 室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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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
议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
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
及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 2011 年 3 月 23 日发布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
本次 H 股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根据公
司于 2011 年 4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和 公 司 网 站
(http://www.cosl.com.cn)刊载的《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年会及 2011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议 的 通 知 》、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hkexnews.hk)和公司网站(http://www.cosl.com.cn)刊载的
《201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和《201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大会通告》
(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
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
议人员等事项通知公司股东。
2、 根据公司股东于会议召开前二十天发来的书面回复,拟出席或委任代理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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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
东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上述《会议通知》所告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议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健先生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议人员的资
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包括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3,144,895,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6%;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股份 2,414,874,274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1.57%;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730,021,419 股,占公
司 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6%。
出席本次 A 股股东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包括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2,414,874,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2
%,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7%。
出席本次 H 股股东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719,166,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0%,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6.86%。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股票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 A 股股东名册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 19 日登记的公司 H 股股东名册,以及本所律师对与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相关资料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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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及本次 A 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 H 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
表决方式。
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议案由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特别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审查,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
由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见公司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4、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审查,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
由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见公司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议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东会议及本次 H 股
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股
东会议及本次 H 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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