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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油服:2011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6-05  

						                  君合律師事務所
                      JUN HE LAW OFFICES
                                                                                          北京总部

               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建国门北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 20 层
              2011 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邮编: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junhebj@junhe.com



致: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所
                                                                                              上海市
                                                                                    南京西路 1515 号
                                                                                      嘉里中心 32 层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                     邮编:200040
                                                                             电话: (86-21) 5298-5488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涛律师、肖一律师(以下称“本       传真: (86-21) 5298-5492
                                                                            Email:junhesh@junhe.com

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年会(以下简
                                                                                          深圳分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深圳市
                                                                                     深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以下简称“《股东                  15 楼 C 室
                                                                                         邮编:518001
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755) 2587-0780
                                                                            Email:junhesz@junhe.com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
                                                                                          大连分所
称“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大连市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中山区人民路 15 号
                                                                            国际金融大厦 16 层 F 室
                                                                                         邮编:116001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Email:junhedl@junhe.com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海口分所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海口市
                                                                                             滨海大道
                                                                                     南洋大厦 1107 室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                         邮编:570105
                                                                             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 6851-3514
法性发表意见。                                                              Email:junhehn@junhe.com



                                                                                          纽约分所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                         美国纽约市
                                                                              第五大道 500 号 43 层
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邮编:10110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1-212) 703-8720
                                                                            Email:junheny@junhe.com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
                                                                                          香港分所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香港
                                                                                   中环康乐广场 1 号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怡和大厦 22 楼 2208 室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Email:junhehk@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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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召集人资格


   1、 根据《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根据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
       网站(http://www.cosl.com.cn)刊载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年会的通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
       (http://www.hkexnews.hk)和公司网站(http://www.cosl.com.cn)刊载的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已将本次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等事项
       通知公司股东。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我们注意到,(1)根据《公司法》和《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通知股东;(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距会
       议召开日三十九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但与《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
       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的要求不尽一致。


       由于(1)《公司章程》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3)《特别规定》系于《公司法》修订之前,按照
       原《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授权,由国务院于 1994
       年 8 月 4 日颁布,而《必备条款》系根据《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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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订并于 1994 年 8 月 27 日由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所颁布。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
       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并且,根据我们的了解,监管部门已注意到《特别
       规定》和《必备条款》与现行《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尽
       一致之处,正在考虑予以修订,而修订的依据之一正是现行《公司法》,
       故本次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发出会议通知,不应因此在实质上
       影响会议通知和召集的合法性。


   2、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 根据公司股东于会议召开前二十天发来的书面回复,拟出席或委任代理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刘健先生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在实质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2 年 5 月 14 日股票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 A 股股东名册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登记的公司 H 股股东名册,以及本所律师对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相关资料的
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3,197,932,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1.14%。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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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
       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


   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分项审议的普通议
       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其中,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特别议案由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具体表决结果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在实质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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