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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油服:2012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3-06-03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2013-01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末期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 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45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9 元。(代扣代缴股
   息税相关内容请见本公告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7 日
    除息日:2013 年 6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24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经本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年会(以下简称“股东年会”)审议通过。股东年会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3-012)刊登于 2013 年 5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本公司
网站(http://www.cosl.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3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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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总股本 4,495,3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 2012 年
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 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1,393,549,200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7 日
    2、除息日:2013 年 6 月 1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6 月 24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3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 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 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不计息。
    3. 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
       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
       为 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945 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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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4.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279 元进
       行派发。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 元。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4521685
    联系传真:010-84521325
    联系电邮:cosl@cosl.com.cn


七、备查文件
    《中海油服 2012 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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