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11-14
证券代码:601808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公告编号:临 2013-023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10 时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根据本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届次: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10 时;
4、 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5 号金茂深圳 JW 万豪酒店会
议室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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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 涉及融资融券业务事项:本公司的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人
员应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普通决议案
1、审议批准本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014-2016 年为期三年的日常
关联交易。
(1)、审议批准本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订立的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议案。据此,本集团与
中国海油集团将进行协议项下多项交易。
(2)、审议批准本集团与中国海油集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财
政年度每年有关油田服务、装备租赁、动能、原料及其它辅助服务和
物业服务的上限金额的议案。
有关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osl.com.cn)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告》及本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
(www.cosl.com.cn)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2、审议关于选举李飞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获选举的董事任期三
年,自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算。李飞龙先生简历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osl.com.cn)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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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其附件。
因涉及关联交易,上述第 1 项议案在投票表决时,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
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应回避表决。
(二)特别决议案
审议批准关于修订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授权公司
任何一位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处理因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而引起的相
关备案、变更及登记(倘必要)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
有关公司章程修订的建议详见本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osl.com.cn)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公告》。
三、 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大会出席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凡
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全天交易结束时名列公司股东名册上
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投票表决。
2、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
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
四、 会议登记方法
1、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最晚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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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时之前,将出席会议的回执(附件 2)传真或者 E-mail 到指定地址
(见联系方式)以供公司评估是否需要再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2、 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公司股东,可本人亲自出席也有权
以书面委任一名或一名以上代表(不论该人士是否为公司股东)代其出
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凡委任多于一名代表的股东仅可于记名表决
或投票表决时投票。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表,由委托人或股东以书
面正式授权的人士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其委托书应加盖法人印章或
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授权人签署。委任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则
该授权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人公证。就本公司 A
股持有人而言,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及代表委任表格须于股东大会指
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以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秘办公室。
3、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所需身份证明
材料详情请见附件 3。
五、 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
凯恒大厦 B 座 11 层 10 号(1110 室)董秘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电话:(010)84521685
传 真:(010)84521325
电子邮箱:cosl@cos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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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大会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任的代表须自行负担
交通及住宿开支。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11 月 15 日
附件:
附件 1: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 2: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 3:投资者出席会议时应出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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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 201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下列
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
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对下述议案行使表决权。
注1 注1 注1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1、审议批准本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014-2016
年为期三年的日常关联交易。
(1)、审议批准本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订立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的议案。据此,本集团与中国海
油集团将进行协议项下多项交易。
(2)、审议批准本集团与中国海油集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每年有关油田服务、装
备租赁、动能、原料及其它辅助服务和物业服务的
上限金额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李飞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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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案 赞成
注1
反对
注1
弃权
注1
审议批准关于修订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并授权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
司处理因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而引起的相关备案、变更
及登记(倘必要)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
注2 注3
委托人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____(股)
注:
1. 委托人可在“赞成”、“反对”或“弃权”处划“√”,或填上具体股份数目,作出
投票指示。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2.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3. 如受托人为会议主席,请在填写受托人的姓名时仅填写“会议主席”字样(不必填写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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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本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股 A 股持有人。
兹确认,本人愿意(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在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5 号金茂深圳 JW 万豪酒店会议室 I+II 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
日期:2013 年 月 日
附注:拟出席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应将出席会议的回执,以邮递或传真方式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之前送达本公司董秘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大厦 B 座 11 层 10 号(1110 室)
邮编:100010
电话:(010)84521685
传真:(010)845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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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投资者出席会议时应出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自然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
投资者须分别携带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
(1)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
(1)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
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法人:
(1)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 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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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授权委托书,能证明该授
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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