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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油服: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04-16  

						证券代码:601808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公告编号:临 2014-010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5月23日(星期五)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者“本公司”)根据本公司 2014 年
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现将会
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届次:2013 年度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10 时;
   4、 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大厦 B 座 1122 室;
   5、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事项:本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
  务,相关人员应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普通决议案

                                  -1-
   1、审议批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2、审议批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股息分配方案。
   3、审议批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监事会报告。
   5、选举罗康平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决定其薪酬。获选举的独立董
事任期三年,自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日
终止,其年度袍金为人民币四十万元(含税)。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情况详见本
公司 2014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osl.com.cn)
发布的《中海油服董事会决议公告》。如上交所对独立董事的议案审核存在异议,
本公司将另行说明。
   6、审议批准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
会计师行分别为本公司 2014 年度境内及境外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


 (二)特别决议案

    1、授权董事会可在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增发不超过已发行的H股总股
    份20%的H股,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遵守下述第(3)及(4)段的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本公司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经不时修订),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在“有关期间”内配发、发
   行和处理新股,及决定配发及发行新股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以下条款:

        (a) 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及数目;
        (b) 新股的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c) 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
        (d) 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及
        (e) 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2)上文第(1)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在
   “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所需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3)除了另行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


                                     -2-
购买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之股份外,董事会根据上文第(1)段所述授权
批准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和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它方式
配发及发行)的 H 股新股的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通过本议案的日期本公司已
发行的 H 股的 20%。
    (4)在根据上文第(1)段行使权力时,董事会必须:(a)遵守《公司法》
和本公司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经不时修订);及 (b)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
    (5)就本决议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的日期止的期
间:
    (a) 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b) 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及
    (c)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授权之
日。
    “供股”指以供股形式向本公司所有现有股东(任何根据相关法律不容
许本公司向该股东提出有关要约的股东除外)及其他合资格人士(如适用)
发出的要约,致使他们按其现有股权比例认购本公司股份或证券(不论他们
所拥有的股份数目)。
    (6)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根据《公司法》,授权董事会根据
上文第(1)段行使权力时将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所需的数额。
    (7)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经
不时修订)和《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情
况下,为完成配发、发行及上市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及采取其
它必要的行动。
    (8)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规限下,授权董事会在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
后,根据本公司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
当时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内容作出适当及必要的修
订,以反映本公司股本结构以及注册资本根据此项授权而产生的变动。
    有关上述特别决议案之目的乃取决于符合法规之情况下寻求股东于股东
大会上批准授权董事会配发新股。董事会兹声明本公司现时并无任何计划发


                               -3-
  行新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详见本公司 2014 年 3 月 19 日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osl.com.cn)发布的中海油服 2013
  年年度报告、《中海油服 2014 年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本公司
  2014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osl.com.cn)
  发布的《中海油服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 会议出席对象
   1、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凡
      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全天交易结束时名列公司股东名册上的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投票表决。
   2、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
   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


四、 会议登记方法
  1、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请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二十
       四时之前,将出席会议的回执(附件 2)传真或者 E-mail 到指定地址(见
       联系方式)以供公司评估是否需要再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2、 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公司股东,有权以书面委任一名或
       一名以上代表(不论该人士是否为公司股东)代其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
       上投票。凡委任多于一名代表的股东仅可于记名表决或投票表决时投票。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表,由委托人或股东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人士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其委托书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
       授权人签署。委任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则该授权签署之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人公证。就 H 股持有人而言,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及代表委任表格须于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

                                   -4-
       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之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方为有效。就 A 股持有人而言,上述文件须于上述时限前送
       达公司董秘办公室。
   3、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所需身份证明
      材料详情请见附件 3。


五、 注意事项
   1、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
       凯恒大厦 B 座 11 层 1110 室董秘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电话:(010)84521685
       传       真:(010)84521325
       电子邮箱:cosl@cosl.com.cn
   2、 股东大会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任的代表须自行负担
      交通及住宿开支。
   3、 董事会建议就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财政年度,向有分红派息的
      股东派付年末股息每股人民币 0.43 元(含税),分红派息时间预计在 2014
      年 6 月,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附件 1: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 2: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回执
      附件 3:投资者出席会议时应出示的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6 日


                                  -5-
附件 1: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 2014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照下列指示行
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受托人
可自行酌情对下述议案行使表决权。
                                                                注1       注1       注1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1、 审议批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及审计报告;
2、 审议批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股息分配方案;

3、 审议批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董事会报告;

4、 审议批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监事会报告;

5、 选举罗康平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决定其薪酬;
6、 审议批准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
    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分别为本公司 2014 年度境内及境
    外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


特别决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1、 授权董事会可在相关期间增发不超过已发行的 H 股总股份
    20%的 H 股,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
                    注2                             注3
委托人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____(股)

注:

1.     委托人可在“赞成”、“反对”或“弃权”处划“√”,或填上具体股份数目,作出

       投票指示。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2.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3.     如受托人为会议主席,请在填写受托人的姓名时仅填写“会议主席”字样(不必填写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6-
附件 2: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回执

     本人:


     股票账户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A 股持有人。兹确认,本人愿意(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

大街 2 号凯恒大厦 B 座 1122 室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签署:




     日期:2014年       月        日


附注:拟出席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应将出席会议的回执,以邮递或传真方式于2014

年4月30日(星期三)之前送达本公司董秘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大厦B座11层1110室


邮编:100010


电话:(010)84521685

传真:(010)84521325

                                  -7-
附件 3:


               投资者出席会议时应出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自然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
投资者须分别携带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
      (1)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
      (1)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
            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法人:
      (1)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 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 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授权委托书,能证明该授
            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