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5-03-31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
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就此我
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1、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2、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债券发行担保,
此担保金额为 10 亿美元。
3、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海外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同意其所
属的海外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可以使
用本公司部分授信额度,对外出具银行保函及信用证,用于投标、履
约以及付款等日常经营性业务,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
公司在2014年度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
币14亿元。
二、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没有发现在报告期内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
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属实。
3、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债券发行担保以及为所属海
外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合规的信
息披露。
徐耀华、方和、罗康平
20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