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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油服:2014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5-06-10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2015-008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末期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8 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6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2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5 日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6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6 月 2 日经本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07)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本公
司网站(http://www.cosl.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
东。
     3、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总股本 4,771,59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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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末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8 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2,290,364,160 元(含
税)。
     4、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先按 5%的税
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 0.456 元人民币。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5、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 0.432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
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8 元人民币。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5 日
    2、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6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6 月 16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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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本公司 A 股取得的股息
红利,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 H 股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
中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 H 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
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
者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
税。本公司对港股通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
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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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6 月 2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www.cosl.com.cn)的
《 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八、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海油服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521685
    联系传真:010-84521325
    联系电邮:cosl@cosl.com.cn


九、备查文件
    《中海油服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1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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