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H股公告2018-03-21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
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成立 的股份有 限 公司 )
( 股 份 代 号 : 2883)
公告
须予披露的交易
购买理财产品
于2018年3月14日,本公司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订立工行理财协议。根据工行理财协议,本公司同意以
自有资金人民币9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于2018年3月14日,本公司与工银瑞信、兴业银行订立工银瑞信理财协议。根据工银瑞信理财协议,本
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于2018年1月4日,本公司曾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订立工行历史理财协议,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亿元购
买理财产品。
于2017年12月19日,本公司曾与工银瑞信、兴业银行订立工银瑞信历史理财协议,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
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工行理财协议及工行历史理财协议均由本公司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订立,工银瑞信理财协议及工银瑞
信历史理财协议均由本公司与工银瑞信订立。工行廊坊燕郊支行是工行的一家支行,工银瑞信是工行
的一家附属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3条,该等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合并计算的理财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
或以上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
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背景
本公司是全球最具规模的综合型油田服务供应商之一,服务贯穿海上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发及生产的各
个阶段。
1
工行是一家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工行廊坊燕郊支行是工行的一家支行。
工银瑞信是一家由工行和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工行及瑞士信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持股80%及20%。
兴业银行是一家中国大型商业银行。
于2018年3月14日,本公司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订立工行理财协议。根据工行理财协议,本公司同意以自
有资金人民币9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于2018年3月14日,本公司与工银瑞信、兴业银行订立工银瑞信理财协议。根据工银瑞信理财协议,本公
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于2018年1月4日,本公司曾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订立工行历史理财协议,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亿元购买理
财产品。
于2017年12月19日,本公司曾与工银瑞信、兴业银行订立工银瑞信历史理财协议,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亿
元购买理财产品。
工行理财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工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者为
本集团及本集团之关连人士以外之独立第三方
日期: 2018年3月14日
产品名称: 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18年第26期B款
购买额度: 人民币9亿元(已购买人民币9亿元)
产品期限: 180天(期限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9月10日)
收益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水平(银行内部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风险评级):
本公司预期的产品年化 5%
收益率:
提前终止或赎回权: 本公司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均无提前终止或赎回权
2
工行理财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协商后厘定。
工银瑞信理财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投资者
工银瑞信作为基金管理人
兴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工银瑞信、兴业银行及其最
终实益拥有者为本集团及本集团之关连人士以外之独立第三方
日期: 2018年3月14日
产品名称: 如意货币B(003753)
购买额度: 人民币2亿元(已购买人民币2亿元)
产品期限: 不定期
收益类型: 随市场浮动
产品风险水平(基金公司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内部风险评级):
本公司预期的产品年化 4.40%-4.70%
收益率:
提前终止或赎回权: 本公司有提前赎回权,工银瑞信无提前终止权
工银瑞信理财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协商后厘定。
历史交易
一、工行历史理财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工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者为
本集团及本集团之关连人士以外之独立第三方
日期: 2018年1月4日
产品名称: 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18年第1期C款
购买额度: 人民币10亿元(已购买人民币10亿元)
产品期限: 180天(期限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
收益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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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水平(银行内部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风险评级):
本公司预期的产品年化 5%
收益率:
提前终止或赎回权: 本公司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均无提前终止或赎回权
工行历史理财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协商后厘定。
二、工银瑞信历史理财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投资者
工银瑞信作为基金管理人
兴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工银瑞信、兴业银行及其最
终实益拥有者为本集团及本集团之关连人士以外之独立第三方
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产品名称: 如意货币B(003753)
购买额度: 人民币2亿元(已购买人民币2亿元)
产品期限: 不定期
收益类型: 随市场浮动
产品风险水平(基金公司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内部风险评级):
本公司预期的产品年化 4.4-4.7%
收益率:
提前终止或赎回权: 本公司有提前赎回权,工银瑞信无提前终止权
工银瑞信历史理财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协商后厘定。
订立理财协议的背景及理由以及其对本公司的益处
本公司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为前提,通过对阶段性闲置资金的合理、有效运作,提升本公司整体
资金收益。该等理财协议的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但是本公司可以获得较中国之商业银行提供之
定期存款利率为高的回报。
4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理财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属公平合理,在本集团的日
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香港上市规则涵义
工行理财协议及工行历史理财协议均由本公司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订立,工银瑞信理财协议及工银瑞信历
史理财协议均由本公司与工银瑞信订立。工行廊坊燕郊支行是工行的一家支行,工银瑞信是工行的一家附
属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3条,该等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合并计算的理财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
以上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
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理财协议及理财协议项下的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表述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其 H 股于联
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工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为中国的持牌银行;
「工行理财协议」 指 本公司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订立的中国工
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函、中国工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申请书及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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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历史理财协议」 指 本公司与工行廊坊燕郊支行于 2018 年 1 月 4 日订立的中国工商
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风
险揭示函、中国工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申请书及确认书;
「工银瑞信」 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
「工银瑞信理财协议」 指 本公司、工银瑞信及兴业银行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订立的工银
瑞信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指 本公司、工银瑞信及兴业银行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订立的工银
「工银瑞信历史理财协议」 瑞信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兴业银行」 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为中国的持牌银行;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理财协议」 指 工行理财协议、工银瑞信理财协议、工行历史理财协议及工银瑞
信历史理财协议的合称。
承董事会命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姜萍
公司秘书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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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本 公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为 齐 美 胜 先 生 及 刘 一 峰 先 生 ;本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吕 波 先 生( 主 席 )及
孟军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罗康平先生、方中先生及王桂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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