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H股公告2018-07-10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
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成立 的股份有 限 公司 )
( 股 份 代 号 : 2883)
公告
须予披露的交易
购买理财产品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12 日的公告,内容关于本公司购买浦发银行理财产品。如公告所述,
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及 2018 年 4 月 12 日,本公司曾分别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订立浦发银行历史理财
协议,分别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5 亿元及 14 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于2018年7月6日,本公司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订立浦发银行理财协议。根据浦发银行理财协议,本公
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浦发银行理财协议及浦发银行历史理财协议均由本公司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订立,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第 14.23 条,该等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合并计算的理财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
或以上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
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背景
本公司是全球最具规模的综合型油田服务供货商之一,服务贯穿海上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发及生产的各
个阶段。
浦发银行是一家中国大型商业银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是浦发银行的一家支行。
1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的公告,内容关于本公司购买浦发银行理财产品。如公告所述,于2017
年12月13日及2018年4月12日,本公司曾分别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订立浦发银行历史理财协议,分别以自
有资金人民币5亿元及1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于2018年7月6日,本公司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订立浦发银行理财协议。根据浦发银行理财协议,本公司同
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浦发银行理财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浦发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者为本集团及本集团之关连人士以外之独立第三方
日期: 2018年7月6日
产品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8年JG1134期
购买额度: 人民币5亿元(已购买人民币5亿元)
产品期限: 184天(期限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1月9日)
收益类型: 保本保证收益型
产品风险水平(银行内部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风险评级):
本公司预期的产品年化 4.85%
收益率:
提前终止或赎回权: 若 2018年9月28日的3个月SNIBOR低于2 %,则浦发银行有权但无义务,于
2018年10月09日提前终止本产品
浦发银行理财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协商后厘定。
浦发银行历史理财协议
协议一
订约方: 本公司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浦发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者为本集团及本集团之关连人士以外之独立第三方
2
日期: 2018年4月12日
产品名称: 公司18HH049期
购买额度: 人民币14亿元(已购买人民币14亿元)
产品期限: 185天(期限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10月15日)
收益类型: 保本保证收益型
产品风险水平(银行内部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风险评级):
本公司预期的产品年化 5.05%
收益率:
提前终止或赎回权: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浦发银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协议二
订约方: 本公司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浦发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者为本集团及本集团之关连人士以外之独立第三方
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产品名称: 公司17HH112期
购买额度: 人民币5亿元(已购买人民币5亿元)
产品期限: 179天(期限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
收益类型: 保本保证收益型
产品风险水平(银行内部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风险评级):
本公司预期的产品年化 5%
收益率:
提前终止或赎回权: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浦发银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浦发银行历史理财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协商后厘定。
订立理财协议的背景及理由以及其对本公司的益处
本公司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为前提,通过对阶段性闲置资金的合理、有效运作,提升本公司整体
资金收益。该等理财协议的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但是本公司可以获得较中国之商业银行提供之
定期存款利率为高的回报。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理财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属公平合理,在本集团的日
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3
香港上市规则涵义
浦发银行理财协议及浦发银行历史理财协议均由本公司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订立,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23 条,该等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合并计算的理财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
以上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
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理财协议及理财协议项下的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表述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其 H 股于联
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SHIBOR」 指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
「浦发银行」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为中国的持牌银行;
「浦发银行理财协议」 指 本公司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于 2018 年 7 月 6 日订立的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合同;
4
「浦发银行历史理财协议」 指 本公司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及 2018 年
4 月 12 日订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
合同、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函;
「理财协议」 指 浦发银行理财协议、浦发银行历史理财协议的合称。
承董事会命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姜萍
公司秘书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
于 本 公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为 齐 美 胜 先 生( 董 事 长 )及 曹 树 杰 先 生 ,本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孟 军 先 生
及张武奎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罗康平先生、方中先生及王桂 壎先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