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3-28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
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公司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就此我
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1、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2、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 COSL Finance (BVI)
Limited 发行的 10 亿美元(票面利率 3.25%/年)于 2022 年到期的债
券持续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本金、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
3、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 COSL Singapore Capital
LTD.分 2 笔发行的 10 亿美元中期票据持续提供担保。第一笔中期票
据本金为 5 亿美元,票面利率 3.5%/年、2020 年到期,第二笔中期票
据本金为 5 亿美元,票面利率 4.5%/年、2025 年到期。担保金额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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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
4、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同意其所属的全
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本公司部
分授信额度,对外出具银行保函及信用证,用于投标、履约以及付款
等日常经营性业务,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担保
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20 亿
元。
5、报告期内,为满足国际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为所
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当地从事
油田服务市场开发、投标活动并签署作业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保证
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失去履
约能力时由本公司代为履约。公司在担保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
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20亿元。
6、报告期内,为满足国际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同意
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当地
从事油田服务市场开发、投标活动并签署作业合同时,本公司为其第
三方公司(合作伙伴)提供履约担保,保证上述所属公司及其第三方
公司(合作伙伴)在失去履约能力时由本公司代为履约。公司在担保
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亿元。
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没有发现公司在报告期内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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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属实。
3、公司为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程序完善、
信息披露合规。
罗康平、方中、王桂壎
2019 年 3 月 27 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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