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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油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12-19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1年4月28日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会议修订

       2017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会议修订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 9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2
第五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 ................................... 14
第六章 其他事项 ................................................... 16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17
第八章 附 则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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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
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到境外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评价办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
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计划财务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相关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公司境内外上市地的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市地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将此类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备案及/
或审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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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公司信息披露所表达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二)准确: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须内容完整、格式完备;
    (四)及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公平: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市场各方披露,保证投资者有公平
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不向特定市场参与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 凡属于股价敏感信息,在董事或管理层已经知悉该等信息后,应以适
当方式及时通知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披露。
       主要应对的风险:公司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包括于香港发布的公告与股东通函等)、公司业绩路演和募集路演活
动所公开的资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须经公司上市地交易所核准并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
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公司在其他网站及报刊上登载定期报告或有关的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及报刊上登载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保证不同上市地交易所的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的时间和内容方面得
到同等对待。即在两地证券市场各自的最近一个交易时间开始前,内容一致但编制
符合当地证券市场投资者阅读习惯的信息应在两地市场得以同时披露。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按照相关规
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两地交易所同时要求而仅是上海或香港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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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则下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当在另一交易所以该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披露
格式(H 股市场公告或海外监管公告)同时进行披露。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准备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它公告及其报备文
稿,应当经董事会决议、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秘书签署后发布。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
的业绩公告及摘要。定期报告披露的标准及要求包括: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并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寄出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中期业绩披露,并在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寄出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
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
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
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的年度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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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关联交易;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公司治理及企业管治报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特定情况下业绩报告的披露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者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包括于香港发布的公告
与股东通函等)。对于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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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立即披露。
    股东通函须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相关规定寄送股东。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
规则编制的股东通函,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或 H 股
市场公告的方式在指定网站披露,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股东通函中的
相关内容通过指定报纸披露。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二)      重大交易公告;
    (三)      关联交易公告;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告;
    (五)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六)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公告;
    (七)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公告;
    (八)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公告;
    (九)      回购股份公告;
    (十)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三条      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首席执行官/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首席执行官/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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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若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件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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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上述事项是否披露及披露时点由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根据境内及
香港的监管规定作出判断。
    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资本市场的情况变化对公司其它信息
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时机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政策由董事会制订,披露内容须由董事会审核或授权;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计划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
理、披露和存档的工作。
    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负有按照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要
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相关部门将相关信息报送计划财务部初步判断后,酌情报送董事会秘书确定是
否履行相应披露程序。
    第十六条       除非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在非经本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查之前,本
公司任何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均无权对外发布同本公司或该部门或该下属子公司
相关的关于生产经营、资产收购或出售、法律诉讼、人事变更、对外捐赠等方面的
信息。
    第十七条      本公司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系指对公共媒体发布公司
信息的人员。公司首席财务官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日常新闻发言人,公司重大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言人为首席执行官或董事长。
    第十八条      公共媒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采访时,发言
人可指定相关岗位人员按公司既定口径回复。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其他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董事会: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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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个别或共同承担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
责任;
    (二)监事会:公司监事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管理层: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的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
性承担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对信息披露文件书面文本最终报送交易所前做最终
审核,是公司与交易所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能;具体执行公司信息收集、
整理、披露和存档的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及时完成及质量承担责任;
    (六)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
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各分、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重大事件报告、内幕信息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负责定期和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
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重大信息及时从信息披露角
度向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履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义务;
    (七)控股、参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
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资产重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
司的其他事项负有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八)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应督促所在单位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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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并完善所在单位的信息披露内控制度体系;对其可能发生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时,负有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公司管理程序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件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公司在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五)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六)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应
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七)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其证券在两地交易所的停
复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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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
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见本制度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外部监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各方须接受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监督和管
理,依法履行保密、通知及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资料保管
     计划财务部负责收集、存档及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文件、资料,应作为公司
重要文件收集、存档及保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协助。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 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计划财务部根据实际情
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工作进度表,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
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计划财务部提交所负
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部门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
并保证提供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四)计划财务部等部门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
新规定及时汇总、整理、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经高级管理层审阅后形成定期报告
审议稿;
    (五)董事会秘书于董事会召开前至少7日负责将定期报告审议稿送达各位董事
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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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如其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七)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阅定期报告,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实际情况。如监事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八)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定期报告提交上市地交易所,经交易所
审核后或按上市地交易所惯例在上市地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内对外发布;
    (九)如预计在董事会议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年度、半年度
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相关法律规定在董事会召开至少 10 日前,将拟
订的会议日期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并依法在两地交易所进行披露;
    (十)定期报告披露后发布的业绩路演文件应由董事会审批业绩披露议案时一
并审核。
       第二十七条    临时公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
解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计划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和计划财务部在接到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时,董
事会秘书和计划财务部须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分、子公司联系,
各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须按照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
息报告职责;
    (二)计划财务部对有关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就所涉及事
项及初步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董事会的
相关授权,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或申请分阶段披露事
宜;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会
议召开审议后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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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计划财务部、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
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分阶段披露
     对于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应确保资
料绝对保密,应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于适当时间披露。所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假如股价敏感资料不慎外泄或相信可能已不慎泄露,公司须即时
发出临时公告,向整个市场发布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参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
       第三十条     相关定义及适用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公司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主要指本制度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接触或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士。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泄露该
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体系。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是指:公司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登记,包括本人和近亲属信息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登记,此种登记作为公
司内幕交易防范的措施及证券违规稽查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相关各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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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及
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计划财务部、行政管理部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相关工作,定期
或根据监管要求以书面、口头、电子通讯等方式,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按规定在相关期间保密相关信
息、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等;按监管要求汇总报备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内幕知情
人管理的情况。
    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是:
    (一)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应对其接触或者获得的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尽力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包括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
股票、泄露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
    (三)按监管要求上报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情况;
    (四)其他关于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监管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程序
    除非有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公司任何人无权向任何公司以外第三方提供公司内
幕信息;特殊情况下如需要提供此等信息需董事会秘书同意。
    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以外的部门提供的文件如含有股价敏感信息,需做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向知情人提示相关责任和义务。
    具体如下:
    (一)向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提醒函格
式见本制度附件一;
    (二)将对外报送信息的相关情况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公司经办单位、
经办人、审批人、报送依据、报送时间、报送文件内容、外部单位名称、外部单位
相关知情人等,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制度附件二。
    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将已填写的备案登
记表交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及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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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在境内外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但在其他媒
体的信息发布不得先于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并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
有关网站上披露,及(如适用)向公司股东发出通函。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境内外投
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公司须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的畅通、配
备必需的上网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投资者或有关媒介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
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待和拜访投资者或接受财经媒体采访时,应由计
划财务部统一安排,会晤时计划财务部人员在场,并负责记录讨论内容,并按交易
所的规定在交易所网站办理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回答境内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询问时,公司信息
披露的相关人员对于个别的或综合的回答内容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
时,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
资料,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
出现重大错误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须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
正,并根据上市地交易所的要求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
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
的事项。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
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的,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
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须通知证
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
公司可以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密切关注公司股票或/及其他证券交易以及各类媒体对公
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公司股票或/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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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动,或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及其他证券
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应对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市地交易所要求向其
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制度可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信息披露的其它
负责人员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可导致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要求、本制度第三、四、五章和公司信
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
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
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
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
体,做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三)存在重大遗漏,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
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四)不正当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依法定方式公开
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遵照交易所有关标准执行。
    由于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重大差错,受到有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遵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地监
管要求的规定处理,并按照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在知情范围内依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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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
大过失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进行内幕交易,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认定不
适合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处分决定(警
告、降薪、罢免或提请罢免),如涉及罢免董事、监事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员工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
进行内幕交易,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批评以上处分,按员工纪律处分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境内外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
介机构等外部知情人士,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各下属子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负责本制度在所在公司的落实和执行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设立、变更和废止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批准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本制
度生效后废止。




     附件:
     (一)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二)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备案登记表。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8 页 共 20 页
附件:(一)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我公司根据贵                  (部、委、局或其他相关机关)要求报送的
(文件名称)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需办理登记和备案。因此,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已由我公司登记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
     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本公司股票,将可
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司法机构或证券监管机构做相关的调查,本公司将提供上述
登记和备案文件以协助调查。
    请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我司披露该等信息的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予以保密,并避免利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特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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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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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备案登记表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备案登记表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份)

         1

         2

         3

         4

         5


        接           报送依据(如有)

        收
                           接收日期
        信
        息            单位及部门名称
        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报                   部门
        送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信
        息                 登记日期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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