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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油服:中海油服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1-03-25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

的要求,作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就此我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1、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2、 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 COSL Finance (BVI)

Limited 发行的 10 亿美元(票面利率 3.25%/年)于 2022 年到期的债

券持续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本金、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

    3、 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 COSL Singapore

Capital LTD.分 4 笔发行的 18 亿美元中期票据提供担保。第一笔中

期票据本金为 5 亿美元,票面利率 3.5%/年,于 2020 年到期;第二

                               1
笔中期票据本金为 5 亿美元,票面利率 4.5%/年,于 2025 年到期;

第三笔中期票据本金为 5 亿美元,票面利率 1.875%/年,于 2025 年

到期;第四笔中期票据本金为 3 亿美元,票面利率 2.500%/年,于 2030

年到期。担保金额为本金、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

    4、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同意其所属的

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本公司

部分授信额度,对外出具银行保函及信用证,用于投标、履约以及付

款等日常经营性业务,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担

保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30 亿

元。

       5、 报告期内,为满足国际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为所

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当地从事

油田服务市场开发、投标活动并签署作业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保证

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失去履

约能力时由本公司代为履约。公司在担保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

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30亿元。

       6、 报告期内,为满足国际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同意

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当地

从事油田服务市场开发、投标活动并签署作业合同时,本公司为其第

三方公司(合作伙伴)提供履约担保,保证上述所属公司及其第三方

公司(合作伙伴)在失去履约能力时由本公司代为履约。公司在担保

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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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报告期内,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COSL Middle East FZE向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4亿美元循环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上限为4亿美元,实际担保金额根据提款金额确定。

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属

实,没有发现公司在报告期内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违反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

保的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批程序完善、信息披露合规。



                                     方中、王桂壎、林伯强

                                        2021 年 3 月 24 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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