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中海油服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1-03-25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
的要求,作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就此我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1、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2、 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 COSL Finance (BVI)
Limited 发行的 10 亿美元(票面利率 3.25%/年)于 2022 年到期的债
券持续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本金、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
3、 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 COSL Singapore
Capital LTD.分 4 笔发行的 18 亿美元中期票据提供担保。第一笔中
期票据本金为 5 亿美元,票面利率 3.5%/年,于 2020 年到期;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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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中期票据本金为 5 亿美元,票面利率 4.5%/年,于 2025 年到期;
第三笔中期票据本金为 5 亿美元,票面利率 1.875%/年,于 2025 年
到期;第四笔中期票据本金为 3 亿美元,票面利率 2.500%/年,于 2030
年到期。担保金额为本金、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
4、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同意其所属的
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本公司
部分授信额度,对外出具银行保函及信用证,用于投标、履约以及付
款等日常经营性业务,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担
保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30 亿
元。
5、 报告期内,为满足国际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为所
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当地从事
油田服务市场开发、投标活动并签署作业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保证
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失去履
约能力时由本公司代为履约。公司在担保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
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30亿元。
6、 报告期内,为满足国际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同意
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当地
从事油田服务市场开发、投标活动并签署作业合同时,本公司为其第
三方公司(合作伙伴)提供履约担保,保证上述所属公司及其第三方
公司(合作伙伴)在失去履约能力时由本公司代为履约。公司在担保
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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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告期内,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COSL Middle East FZE向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4亿美元循环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上限为4亿美元,实际担保金额根据提款金额确定。
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属
实,没有发现公司在报告期内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违反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
保的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批程序完善、信息披露合规。
方中、王桂壎、林伯强
2021 年 3 月 24 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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