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中海油服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03-25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的要求,作为中海
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负责、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专项核查,就此我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1、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2、 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 COSL Finance (BVI)
Limited 发行的 10 亿美元(票面利率 3.25%/年)于 2022 年到期的债
券持续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本金、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
3、 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 COSL Singapore
Capital LTD.分 3 笔发行的 13 亿美元中期票据提供担保。第一笔中
期票据本金为 5 亿美元,票面利率 4.5%/年,于 2025 年到期;第二
笔中期票据本金为 5 亿美元,票面利率 1.875%/年,于 2025 年到期;
第三笔中期票据本金为 3 亿美元,票面利率 2.500%/年,于 20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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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担保金额为本金、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
4、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同意其所属的
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本公司
部分授信额度,对外出具银行保函及信用证,用于投标、履约以及付
款等日常经营性业务,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担
保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40 亿
元。
5、 报告期内,为满足国际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为所
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当地从事
油田服务市场开发、投标活动并签署作业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保证
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失去履
约能力时由本公司代为履约。公司在担保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
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亿元。
6、 报告期内,为满足国际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同意
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当地
从事油田服务市场开发、投标活动并签署作业合同时,本公司为其第
三方公司(合作伙伴)提供履约担保,保证上述所属公司及其第三方
公司(合作伙伴)在失去履约能力时由本公司代为履约。公司在担保
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亿元。
7、 报告期内,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COSL Middle East FZE向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4亿美元循环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上限为4亿美元,实际担保金额根据提款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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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属
实,没有发现公司在报告期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决策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批程序完善、信息披露合规。
王桂壎、林伯强、赵丽娟
2022 年 3 月 24 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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