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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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周舫律师、石芸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方式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
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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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2022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
就此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在贵公司网站、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定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贵公司
已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
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三十日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10:00
如期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油大街201号中海油服主楼311室
召开。贵公司董事长赵顺强先生担任大会主席并主持。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
年12月22日9:15-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3,546,694,134 股 , 占 贵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4.329367%。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2,541,913,864 股 , 占 贵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
53.271819%;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4,780,27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7548%。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
邀请的其他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方式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方式)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
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
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非累计投票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未来三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及批准关于全资子公司COSL Middle East FZE美元贷款展期并
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3)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3
(4)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01)审议及选举熊敏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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