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6-30
北京市科瀚律师事所
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
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1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等议案,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戒
方式。
替
2.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 14 呼
户
点在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五号院一号楼)举行。 炭
2.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一 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 9: 15-15:000
2.4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07 人,代表股份 44,646,938, 12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90. 91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25,747,813,53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2. 4326%。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0 年 6 月 16 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 2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 『E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 一
沸、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19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签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于聘
任 2020 年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此外,本次
会议审阅了《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
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 1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 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7 人,代
表股份 44,646,938,1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 9186%。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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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47,813,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 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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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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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
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签署,正本
四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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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科瀚有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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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二 O 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