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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沪高铁: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2022-04-23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规定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6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8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9

第六章 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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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京沪高速

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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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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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范围进行变更,公司遵照变

更后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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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范围进行变更,公司遵照变

更后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为直接责任人。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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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流程:

    1. 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相关知情人员需

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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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事项的,内幕信息发生所涉及的

部门、子公司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知情人档案表,

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子公司应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进行审核、汇总、

保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

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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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

形式传播。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

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

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

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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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

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

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定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

修订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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