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1816 公司简称:京沪高铁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 划,投资者应当到 www.sse.com.cn 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 据 2022 年 4 月 22 日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 按 照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总 股 本 49,106,484,611.00为基数,向2021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派发红利,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049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11,128,394.40元。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京沪高铁 601816 无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赵非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号写字楼 - 第三、四层 电话 010-51896399 - 电子信箱 crjhgt@vip.163.com -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报告期内,铁路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 铁路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和党史学习教育为强 大政治动力,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勇担“交通强国 铁路先行”历史使命,有力有效应对疫情、汛情及市场变化带来的多重考验,奋 力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1. 京沪高速铁路 公司是京沪高速铁路及沿线车站的投资、建设、运营主体,通过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委托京 沪高速铁路沿线的北京局集团、济南局集团和上海局集团对京沪高速铁路进行运输管理,并将牵 引供电和电力设施运行维修委托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进行管理。公司主营业务为高铁旅客运输,具 体主要包括:(1)为乘坐担当列车的旅客提供高铁运输服务并收取票价款;(2)其他铁路运输企 业担当的列车在京沪高速铁路上运行时,向其提供线路使用、接触网使用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等。 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京沪高速铁路既是贯穿我国东部路网的大动脉,又是承接南、北高 速铁路,连接中西部地区客运专线的路网核心。京沪高速铁路与京哈、太青、徐兰、沪汉蓉、沪 昆等其他高速铁路相连接,通过其强大的运输能力和辐射效应,扩大了通达范围;途经的北京、 天津、济南、南京、上海等大城市均为重要的交通枢纽,为中长途旅客中转换乘提供了便利条件, 减少了旅客出行时间和费用,对于改善我国东部地区交通结构,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2. 合蚌客专、合福铁路安徽段、商合杭铁路安徽段、郑阜铁路安徽段 公司控股子公司京福安徽公司是合蚌客专、合福铁路安徽段、商合杭铁路安徽段、郑阜铁路 安徽段的投资、建设、运营主体,通过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委托郑州局集团、上海局集团和南昌 局集团对合蚌客专、合福铁路安徽段、商合杭铁路安徽段、郑阜铁路安徽段高速铁路进行运输管 理。主营业务为高铁旅客运输,具体内容为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担当的列车在合蚌客专、合福铁路 安徽段、商合杭铁路安徽段、郑阜铁路安徽段高速铁路上运行时,向其提供线路使用、接触网使 用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等。 合蚌客专、合福铁路安徽段、商合杭铁路安徽段、郑阜铁路安徽段等线路与京沪通道、沿江 通道、沪昆通道、陆桥通道、京港澳通道等高速铁路主干线相连,处于“八纵八横”南北通道和 东西通道的交汇点,连接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等长三角主要城市,具有明显的网络优势和通 道红利,对于改善我国东部地区交通结构,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具有重要 意义。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 3 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年比上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增减(%) 总资产 295,252,254,558.58 300,863,311,434.60 -1.86 315,037,065,411.42 归 属于 上市 公 司 股东 的净 资 186,849,882,544.08 183,628,657,851.12 1.75 204,146,398,760.50 产 营业收入 29,304,780,634.27 25,238,431,430.89 16.11 34,856,248,852.69 归 属于 上市 公 司 股东 的净 利 4,815,710,298.29 3,228,866,108.76 49.15 11,068,081,067.35 润 归 属于 上市 公 司 股东 的扣 除 4,812,451,623.68 3,329,325,656.82 44.55 11,913,464,045.03 非 经常 性损 益 的净利润 经 营活 动产 生 15,467,540,962.65 12,601,849,428.46 22.74 18,052,567,210.28 的 现金 流量 净 额 加 权平 均净 资 2.60 1.74 5.73 产收益率(%) 基 本每 股收 益 0.0981 0.0665 47.52 0.27 (元/股) 稀 释每 股收 益 0.0981 0.0665 47.52 0.27 (元/股)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项目 (1-3 月份) (4-6 月份) (7-9 月份) (10-12 月份) 营业收入 5,744,172,778.29 9,353,926,774.22 7,919,376,830.87 6,287,304,250.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321,819,236.69 2,421,156,685.60 1,603,912,458.76 468,821,917.24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322,913,290.76 2,421,904,727.82 1,603,806,069.21 463,827,535.89 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964,084,524.61 5,540,347,654.38 4,661,300,610.37 3,301,808,173.29 金流量净额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300,840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268,377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0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质押、标记 股东名称 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 或冻结情况 股东 报告期内增减 期末持股数量 (全称) (%) 的股份数量 性质 股份 数量 状态 中国铁路投资有限公 国有 0 21,306,477,996 43.39 21,306,477,996 无 司 法人 境内 平安资管-建设银行 非国 -京沪高铁股权投资 -76,244,506 4,823,315,989 9.82 0 无 有法 计划 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国有 0 3,062,225,309 6.24 0 无 事会 法人 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 国有 -100,000,000 2,344,607,848 4.77 0 无 公司 法人 上海申铁投资有限公 国有 0 2,245,670,345 4.57 0 无 司 法人 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 国有 -1,804,700 2,148,913,082 4.38 0 无 限责任公司 法人 天津铁路建设投资控 国有 -3,438,000 1,922,536,873 3.92 0 无 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 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 国有 0 1,853,048,658 3.77 0 无 团有限公司 法人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 境外 0 1,597,682,770 3.25 0 无 司 法人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 国有 0 866,760,547 1.77 0 无 有限公司 法人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 明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 不适用 量的说明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 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293.05 亿元,比上年增长 16.11%;营业总成本 230.61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 长 8.71%;利润总额 62.48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55.13%。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 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