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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沪高铁: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2-04-23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6
第五章 保密措施 ..................................................................... 21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错 误 ! 未
定义书签。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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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
机构,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规定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
平性。
    第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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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
为直接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规定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
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
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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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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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解除。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净利
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
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
净利润孰低值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期末净资
产为负值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发布
业绩预告的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
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范围进行变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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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遵照变更后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
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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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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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
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
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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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范围进行变更,公
司遵照变更后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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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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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
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
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
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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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
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
时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
的临时报告;
    4.经内部审核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
审核后公告。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建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遵循以下义务:
    (一)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
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二) 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传阅公司
所投资项目和控股子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事宜;
    (三) 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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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任务;
    (四) 所有涉及关联交易的及因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
的有关要求而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的相关事宜须告知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不向上交
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如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
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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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范围进行变更,公
司遵照变更后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决策提出建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计划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的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依据、期限、内幕
信息知情人清单及其书面保密承诺函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
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落实暂缓、豁免披露的具
体事务。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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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
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
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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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
部门或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通过审阅文件、问讯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
查等多种形式,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应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发现有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应及时
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事实情况并及时做出说
明或者澄清。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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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
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
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信息。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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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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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
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
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
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
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
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后,及
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应至少保存
10 年。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的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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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收集、存档及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文件、资料,应作为公司重要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
收集、存档及保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四) 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对公司进行审计或检查的有关人
员;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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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
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
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
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
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规定规
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
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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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
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定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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