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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铁:京沪高铁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9  

                                   北京市科瀚律师事所
      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
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铁集团签订〈综合服务框架
协议〉的议案》等议题;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选举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等
议题。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
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
14:30 在公司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
    2.4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61 人,代表股份 43,110,754,08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87.79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4,368,707,80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9.624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2 年 12 月 22 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2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为:《关于与国铁
集团签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选举京沪
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
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1 人,代
表股份 43,110,754,0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7903%。其
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4,368,707,8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6242%。
    5.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签署,正本
二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