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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
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于会前认真审阅了《关于与上海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与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
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浙江省交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有关资
料。鉴于该等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我们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给予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统一授信 80
亿元,给予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统一授信 66 亿
元,给予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统一授信 100 亿元,
给予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统一授信 40 亿元,给
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 40 亿元,给予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主体授信、非保本理财产
品配置以及非法人主体额度合计 20.3 亿元,给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 63 亿元,给予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 49.6 亿元,给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主体授信、非保本理财产品配置以及非法人主体额度合计 97 亿元,
给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体授信、非保本理财产品配置以及非法
人主体额度合计 70 亿元,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体授信、非
保本理财产品配置以及非法人主体额度合计 63 亿元,给予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人主体额度 45 亿元,给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主体授信、非保本理财产品配置额度合计 44 亿元,给
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体授信、非保本理财产品配置以及非法人
主体额度合计 21 亿元。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商业银行正常交易业务,
具体交易条款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相关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损害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构成
重要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开国 朱玉辰 陈继武 孙铮 陈乃蔚 陈凯 毛惠刚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