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1-2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在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二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种类、召集与主持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1次。在发出召开监
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经营管理的决策。为保护本行员工的权
益,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适当方式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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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向本行员工征求意见。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 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 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 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2名以上监事提议的事项或1名外
部监事提议的事项;
(四) 监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议的事项;
(五) 本行《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六) 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凡需提交监事会讨论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向本行监事会办公室
提出,由监事会办公室转呈监事会主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
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起诉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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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会议材料应当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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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含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签方式进行表决。在书面
传签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四节 会议的审议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行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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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
回且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但监事会提请罢
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经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
规定的监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行《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节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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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
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后续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等会议材料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实施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本行《章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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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不少于”都含本数, “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提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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