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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凯龙:关于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18-11-01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2018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 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
         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
         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加强在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保
         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
         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方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
         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 公司、公司各下属公司(包括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下同)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应当严格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要
         求, 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 建立和完善专项规
         章制度,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进一
         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 公司、公司各下属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
         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
         物品的, 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应当报有关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
         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
         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
         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 公司、公司各下属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
         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
         案的, 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
         案,未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
         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公司各下属公司在与各证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 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作出
         明确的约定; 服务协议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
         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
         规定》不符的, 应当及时协商并修改。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 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
         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 不得在非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也
         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
         构或者个人。


第八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公司、公司各下属公司以及为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提供证券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境外证券公
         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成员机构、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
         机构等关联机构)在境内进行现场检查的, 公司、公司各下属公司、各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获悉该等消息后,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涉及需要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 应当事先取得有关部门
         的批准。现场检查应以中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 或者依赖中国监管机构
         的检查结果。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公司、公司各下属公司以及为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提供证券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境外证券公
         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成员机构、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
           机构等关联机构)进行非现场检查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公司、公司
           各下属公司、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档案管理的事项, 公司、公司各
           下属公司、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涉及需要事先
           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 公司、公司各下属公司、各证券服务机构
           应当事先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公司应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
           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进行检查,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
           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各下属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和档案管理工
           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抵触,
           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