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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凯龙:总经理工作细则2018-11-01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8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 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
         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以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维护公司
         利益。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品质: 有较强的责任心, 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
                  公道, 严于律已, 宽以待人等。
         (二)     职业操守: 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 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忠实地维
                  护公司利益; 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
                  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三)     专业素质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
                  财务、人事等)、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     经历与实践经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 精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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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   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具备的其他
                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因涉嫌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尚未结案;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   非自然人;
         (九)   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且涉及有欺诈或者
                不诚实的行为, 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   上市规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指定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 1 名, 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每届任期为 3 年, 可连聘连任。总经理任期届满但在董事会聘任的新任总经
         理就任前, 原总经理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履
         行总经理职务。


第八条   董事可兼总经理, 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 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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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解聘, 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或由董事向董事长推荐, 也可以采取招聘
                  的方式产生备选, 推荐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过
                  调研讨论后, 提名推荐报董事会批准聘用; 总经理解聘由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提出意见, 报经董事会决议批准, 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阐
                  述解聘理由;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决定聘任或解聘;
           (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
           日常工作, 职责具体为:


           (一)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
                  公司资产用于担保融资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九)   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 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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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 根据授权, 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
                    件;
           (十二) 非董事总经理, 可列席董事会, 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 《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日常经营决策权:


           (一)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参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总经理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组织和实施公司的
                    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


            涉及关连交易及/或须予披露的交易事项的, 参照《公司章程》、《关连交易管
            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需满足《上交所上市规
            则》、《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助手, 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分的
                    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 应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 但不能因此免责。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公司的经营领导班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组成。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应 1 个月召开 1 次; 总经理可根
           据公司经营的需要, 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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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 可委托 1 名副
             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 经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参
             加的其他人员。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 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 应向会议主持
             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并如实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用、签订重大日常经营合同
             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的事项进行讨论后, 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日常重要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执行公司分级授权审批的投资项
                    目时, 总经理应要求有关部门拟订投资方案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
                    究, 如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 报董事会审批实施; 若超过董事会权
                    限的, 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 应确定项目执行人
                    和监督人, 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1.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提
                         请董事会批准聘任或解任;
                    2.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任免。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公司权限划分, 大额款项及重要、日常的费用支出或财物转移数
                    额, 以及具体管理办法, 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职业操守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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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除《公司章程》或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另有批准外, 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连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当认真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 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有关情况, 并保证其真实性; 年终时, 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总经理
                    年度工作报告。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义务之外,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 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议, 不得超越
             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并取得相关授权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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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计划或方案, 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 并参照
             公司业绩考核体系, 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 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 发生下列情况的, 应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   因经营、管理不善, 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   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 给公司
                    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   授意或指使公司造假帐、隐瞒收入、经济指标失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   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使
                    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获得的利益, 必须归还
             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 按总经理授权的权责开展
             工作, 其职责应参照总经理职责有关内容, 工作中应及时向总经理请示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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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亦可参照本细则精神制订相
             应细则, 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依照《公司章程》、《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后颁布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则应根据《公司章程》、《上交所上
             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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