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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凯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8-11-29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
               投资行为: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        控股、参股、兼并、转让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        股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投
                           资;
               (六)        套期保值、远期、期权、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金
                           融衍生品投资,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七)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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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 培育核心
                         竞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 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量力而行, 科
                         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按照《公
               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      《香港上市规则》下,对外投资事项可能构成第 14 章“须予
                         以披露交易” 项下的交易,且该交易的任何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5%但低于25%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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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香港上市规则》下,对外投资事项可能构成第 14 章“须予
                       以披露交易” 项下的交易,且该交易的任何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25%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提供委托贷款”等交易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标准的, 分别适用第五条或第
               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
               他交易时, 应当对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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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
                 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
                 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除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提交董事会审议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尽管有上述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可能构成《上
                 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交易及/或须予披露的交
                 易。在此情况下,公司需参照《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应当
                 满足《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包括对交易
                 的审批权限、关连人士回避表决、信息披露、是否需要进行审计及/或资
                 产估值的要求等)。


      第九条     除本制度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 对
                 于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根据投资类别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财务负责人
                 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于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决
                 策权限提交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 总经理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 拟订
                 投资方案。并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
                 批准, 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 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 由
                 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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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拓展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拓展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
                   价。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六条     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
                   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 由总经理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上交所上市规
                   则》、《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
                   关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的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其他投资标的企业的
                   信息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及其他投资标的企业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并在第一
                   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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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
                   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上市
                   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以及现
                   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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