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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凯龙: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2021-05-06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
                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
                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
                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
          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
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本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或具有合
法支配权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
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
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
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
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受托人/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初始认购资金:指委托人在信托成立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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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净值的日期,即每月 10 日。
    信托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
日。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终止日。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的信托利

益实际支付日。
    信托月/季/半年/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6 个
/12 个月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6 个/12 个月的 T 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半年/年度届满之日,当月
无 T 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半年/年度届满之日。
    标的股票:我国 A 股上市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的 A 股普通股票(股票简称:【美凯龙】,股票代码:【601828】)
    证券经纪人:【】
    保管人/保管银行:【】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
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
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信托

财产的价值总和。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即精

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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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

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

一资金信托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

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开放日:委托人赎回的日期。本信托计划的每个交易日(R 日)
都是开放日。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
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

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

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

灾、其他天灾、战争等因素(不可抗力不包括政府政策、行政行为)。

    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自最后一笔标

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起满 12 个月为止,在前

述期限内委托人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

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

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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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美凯龙第三
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 518 号 6 楼 F801 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 弄 5 号红星美凯龙总部 A 座
  B1F 企业邮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27 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B 座
6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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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写)[]                 元
   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行号:

   第二条信托目的
   2.1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
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2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
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别

     3.1 本信托为单一资金信托。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以委托人实际交付至信托财产

专户的金额为准。

   4.2 为接收信托资金及独立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受托人在指定银

行开设本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4.3 信托资金交付时间:委托人需在本合同签署后将信托资金划

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应提前告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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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信托的规模:

     本信托设立时的预计规模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                         】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

准。

     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4.5 信托成立: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之日为信托

成立日,信托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公布。

     本信托的推介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受托

人可以根据发行情况自行决定推介期提前届满或延长。

     如果本信托未成立,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应于推介期届满后 30

日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本金。返还后,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五条信托期限

       5.1 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预计为【24】个月,自本信托成立之

日起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本信托

可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第六条信托财产估值

     本信托自生效之日起,受托人于每一交易日完成上一日信托财产

的估值,并与保管银行进行核对。

     (一)估值流程

     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由受托人在每一交易日(T+1 日)对前一交

易日(T 日)的信托财产净值进行估值。受托人计算的信托财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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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保管人。保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约定方式传送给受托人。

    (二)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

    本信托项下各期信托资金独立核算。

    (三)信托财产净值的披露

    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受益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向受托人查询信托财产净值。

    (四)估值原则

    交易性金融财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财产按其公允价值估值。

    (五)估值方法

    1、信托财产价值的确定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信托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按信托文件约定可以列入信托财产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

原则计入信托财产,每日计提或待摊;

    (2)因管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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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财产的负债。

    3、如受托人及保管银行发现信托财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受益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委托人,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4、估值复核程序: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

进行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完成估值后,经授

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发送给保管人,保管人

进行复核并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发送

给受托人,具体以《保管协议》约定的为准。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

法及时完成估值的,由委托人、受托人与保管人三方另行协商。

    5、受托人计算的委托财产净值已由保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

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托人与保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保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在受托人和保管人就财产估值

产生争议,保管人已充分提示财产估值可能存在错误而受托人坚持自

己的意见的,该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赎回

    7.1 信托资金的持有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持有期限以该笔资金实际持有天数为准。

    7.2 信托资金的赎回

    7.2.1 赎回条件:

    信托存续期间的开放日,当信托计划存在现金资产时且经委托人

和受托人书面同意后,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如果 R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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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时(即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资产扣除赎

回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费用少于委托人申请赎回资金),

受托人仍应配合委托人赎回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受托人应在收到委

托人有效赎回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确认其赎回资金金额。受托人确认

赎回申请之日为赎回日。

    7.2.2 赎回资金的计算与支付

    赎回资金=委托人(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日

前一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7.2.3 赎回款项的划拨

    受托人将在赎回日 R+3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利益从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划入相应的受益人信托财产分配账户中。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一)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投资我国 A 股上市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的 A 股股票(股票简称:【美凯龙】,股票代码:【601828】)、货

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和央行票据、国债逆回购、银行存

款)及现金。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

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

管政策的要求。

    (二)信托财产运用程序

    1、委托人为信托计划提供买入与卖出的投资建议。若委托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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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信托财产可能存在风险,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书面投资建议进行

卖出操作。

    2、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独立管理运作,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

投资建议,受托人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则进行下单操作。因交易条

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违反法律法规、合同

约定以及损害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益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及时作出反馈,并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决定是否作废

本次投资建议。

    3、本信托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委托人,委托人放弃持有相关

股票的表决权,受托人亦不代表信托产品参与表决。

    (三)本信托的投资限制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且该上市公司总股本不低于 2000 万股。

    2、不得投资于 ST、*ST、SST、S*ST 股票。

    3、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4、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5、本信托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5、本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投资美凯龙(股票代码:601828),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信

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100%(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买入标的股票时,买入价格需符合交易所关于大宗交易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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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持有该股票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的股

份,具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上证发[2017]24

号,2017/05/27 起实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

2017/05/27 起实施〕。

    7、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

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经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

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

管政策的要求。

    (四)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

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3、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4、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

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

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五)受托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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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审核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内容,进

行审核后认购、卖出股票或有价证券等。

    2、受托人事后发现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但已经被执行的

交易,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并确认是否需对已发出的交易指令进

行修正,如需修正,委托人应提出明确的修正意见。由于无效的投资

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一

致同意:非因受托人过错导致上述行为的,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

责任。

    3、委托人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

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

人,并确认是否需对已发出的交易指令进行修正使得上述投资符合信

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

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六)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

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在信托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资金进行保管。

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为准。

    3、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协议》,办理合同约

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保管人对本信托项下资金的保管仅做资金安全承诺,并非对本信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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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的投资风险。

    4、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除信托财产专户外的其他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以外的任何

活动。

    5、信托项下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第九条信托相关税费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本信托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运作中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
    2、各项费用:
    (1)信托管理费;
    (2)保管费;
    (3)信托的证券交易费用及账户开户费用;
    (4)信托成立运营过程中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信托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6)合同文件制作、印刷费用;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在信托运营中发
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税金额;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信托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相关费用及信托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管理费
    (1)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报酬。受托人报酬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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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认购资金】为基础,按照【】%/年收取,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每日计提受托人报酬=【委托人初始认购资金】×【】%÷365
    每自然季度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自然季度已计提未支付的
受托人报酬之和。其中: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12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
且该终止非因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受托人费用的计算天数为 365 天;
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当日)即发生终止情形且该
终止非因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受托人费用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
存续天数】。
    支付方式:受托人报酬在每个自然季度末月估值基准日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
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最后一期受托
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信托资金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信托资金保管费以【委托人初始认购资金】为基础,按【】%/
年收取保管费,按日计提,按信托半年度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委托人初始认购资金】×【】%÷365
    每个信托半年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信托半年度已计提未支付
的保管费之和。若信托提前终止,保管费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收取。
    支付方式:保管费由受托人根据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向保管
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专
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指定账户划拨。保管费在每满一个信托半年
度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应支付的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其他税费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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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由受托人根据
实际情况,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0.1 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其
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
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
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金额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托
人不对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
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
任何责任;
    10.2 委托人应事前就关联证券、禁止或限制交易证券、可能将触
发权益披露义务的证券及其相关比例明确书面告知受托人;在上述证
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10.3 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
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10.4 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
托人做出说明;
    10.5 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
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10.6 作为委托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表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
所有的信托文件及相关附件内容,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
险;
    10.7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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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1.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
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
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
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11.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注销或破产时,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1.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
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
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11.5 受托人按本信托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1.6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11.7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
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11.8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投
资运作信托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9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
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
规义务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11.10 在本单一信托成立前已经完成相应的信托监管报备程序;
    11.11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2.1 受益人有权利按本信托的相关约定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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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转托管或向第三
方质押;
    12.3 受益人认可本合同项下有关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等机构的
选择,并承担因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等机构的操作风险而带
来的损失;
    12.4 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定的要求,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
构所持有的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须遵守信托文件
约定的相关转让手续(如下),否则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
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本信托合同。
  (2)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主体证明文件。
  (3)受让方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资料。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信
托计划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受益人
与委托人是同一人的,在受益人转让全部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
地同意,放弃信托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
    12.5 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2.6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13.1 风险揭示:

    13.1.1 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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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

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影响本信

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

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

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收益和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

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投资

的债券价格或转股后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本信托收益下降。

    13.1.2 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

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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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资质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

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

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13.1.3 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

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

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若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或其他交

易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13.1.4 PB 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

“PB 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

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

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

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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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

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

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

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

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

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

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

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

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

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

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

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

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

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

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

损失。

    13.1.5 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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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

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当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后,委托人可决定信托

计划是否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

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

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

金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

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13.1.6 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

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

做出某种保底暗示。投资业绩主要取决于投资标的的业绩表现和委托

人的投资建议能力。

    (2)受益人损失信托资金的风险

    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可能小于信托资金,若发

生上述情形时,则受益人遭受全部认购本金、预期收益及追加的全部

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13.1.7 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

由此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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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8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

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3.2 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

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

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尽管陕国投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

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

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

作任何承诺。但若因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未尽忠实、勤勉义务

致使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信托变更、解除与终止

    14.1 本信托设立后,委托人依据《信托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

权提前 3 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以解除本信托。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终止:

    14.2.1 信托期限届满并且未延续;

    14.2.2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2.3 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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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4 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2.5 委托人全部赎回信托且认为有必要终止时;

   14.2.6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14.2.7 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情形,或

者监管机构另有要求。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提前终止:

   14.3.1 信托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

   14.3.2 本信托存续满 6 个月且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经委托人

申请,受托人同意,本信托可提前终止;

   14.3.3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导致本信托

提前终止。



   第十五条信托利益及分配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

负债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信托利益分配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

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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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本信托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

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A.支付本信托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B.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C.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计算方式

    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如下: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应

承担的各项税费-本信托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三)信托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本信托预计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账户财产无

法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期限需自动延期

至信托账户的停牌证券完全变现日为止待全部变现完毕后,信托计划

进入清算程序,并按照前述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本信托可延

期,延长时限由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通常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

变现之日止。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的清算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6.1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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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书》,并送达委托人。委托人在收到清算报告后 5 个工作日

内(清算异议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

除责任。

    16.2 委托人同意信托事务清算结果以受托人提交的清算报告经

托管人复核后为准,委托人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

审计。

    16.3 清算异议期满或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书

面意见次日,受托人将已变现的信托财产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第

2 项约定的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16.4 若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有应收未收款项的,信托期限自动

延期至受托人收到全部应收未收款项之日止,信托终止。信托期限延

续期间,受托人收取应收账款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待全

部变现完毕后,由受托人进行二次清算,并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 2 项约定的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则

受托人将清算后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在 5 个工作日内划入其指定账户。

    16.5 本信托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



    第十七条税收

    17.1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纳税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

其中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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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教育费附加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

缴。

    17.2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的规定,2017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在信托财产承担前述税费(如有)

后,会导致信托利益减少,进而降低受益人的预期收益。受益人对此

已充分知悉且无任何异议。

    第十八条违约与补救

    18.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8.2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

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

失。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与信托事务报告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的相关

信息以及有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但是,应委托人

的特殊要求而以其他途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

承担。

    (一)定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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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就信托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

露。

    受托人每季度将该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

益情况、本季度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具体分析于该季度终了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披露。

    (二)临时披露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

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

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

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

人披露。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更换托管人;
   (3)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5)收益分配事项;
   (6)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 0.5%(含)以上(参考净值除外);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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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

知制作完毕后,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在此基

础上,受托人还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章要求的其它信

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它与本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

规章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通知

    20.1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法定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

意的通讯地址。

    20.2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个

月内发生变化,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

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

或受益人,即为送达。

    20.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

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

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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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1.3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为非工作

日的,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 本合同经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1.5 本合同组成

    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同时签署该

风险申明书。

    21.6 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事项,适用信托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21.7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持贰份,受托人持贰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风

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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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以下无正文,为《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
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

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

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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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申明书

    一、签订目的
    1.本《风险申明书》是【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
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签署的《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
简称“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信托
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一致。
    3.本《风险申明书》是为了更好地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揭示受托人
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中遇到的风险,更好地明确风险发生时各方
的责任而制定的。
   二、委托人声明:
    1.委托人系【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美凯龙第三
期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有权将其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
资金设立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
    2.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3.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了解受托人
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
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
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章程和任何对委托人
有约束力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
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三、受托人声明:
    1.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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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2.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及有关文件,有权履行本
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
    3.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是: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
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将信托资金
投资于我国 A 股上市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简称:【美凯龙】,股票代码:【601828.SH】)、货
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和央行票据、国债逆回购、银行存
款)及现金。
    4.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
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四、风险的揭示
    信托存续过程中,信托财产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具
体如下: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
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可能导致新股发行暂停或发行节奏减缓、本信托所投资的产品范
围受限或收益降低、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影响,从而
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本信托投资于证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可能影响实际信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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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水平。
    (5)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
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可能下跌,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
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
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资质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
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
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
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
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若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或其他交
易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4、PB 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
“PB 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 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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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
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
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
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
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
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
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 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
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
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
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
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
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
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
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
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 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
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
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
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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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
损失。
    5、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
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
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
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
金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
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6、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
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
做出某种保底暗示。投资业绩主要取决于投资标的的业绩表现和委托
人的投资建议能力。
    (2)受益人损失信托资金的风险
    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可能小于信托资金,若发
生上述情形时,则受益人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7、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
由此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8、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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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五、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并签字盖章后本《风险申明书》正式生
效。本《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贰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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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
申明书》之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

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

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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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委托人】联络人授权书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为有效实施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我公

司指定 【      】担任信托项目委托人的联系人,全权负责与贵公司

的业务联系与操作,联系人具体信息为:



       部门

       姓名
 委
       电话
 托
       手机
 人
       传真

       电子邮件

       地址及邮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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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信托联络人告知书

【                  】:

     为履行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受

托人职责,我公司指定【】、【】担任信托项目联络人,【                      】【 】

担任信托交易联络人。具体信息是:


姓 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手     机         岗位说明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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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预留印鉴样本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与【红星美凯龙家

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已签署《陕国投美凯龙第三

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预留印鉴,

该印鉴用于《投资指令》等本合同项下相关文件的盖章。

           委托人预留印鉴                       受托人预留印鉴




                    (用章样本)                            (用章样本)




委托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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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第【】号信托资金投资指令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现指令贵公司对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

财产进行如下投资操作:

    认购产品:

    (该产品详细信息见本投资指令附件合同文本)

    认购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认购时间:年月日



    资金划入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号:

                                                      委托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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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第【】号信托财产运作投资建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现指令贵公司对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项

下信托财产进行如下投资操作:


资 产 名 资产代码   交 易 方 交易价格(元)        交易数量         交易时间
称                  向                               (股)




                                       投资建议签发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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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表一: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人客户)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国   籍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
                     □军人身份证(请注明)
 证件种类            □武警身份证件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公民护照
                     □其他(请注明)

 发证机关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住所地或工作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手        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

                     □行政管理   □金融 □航空运输 □邮电通讯 □律师 □会计师
                     □信息产业   □能源产业 □娱乐服务业 □餐饮业 □建筑业
 职        业
                     □旅游业     □社会服务业 □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保险业     □销售    □其他(请注明)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紧急联系人信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姓        名                                              联系电话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客户经理姓名                             客户经理电话

 备                   注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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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机构客户)

名               称

住               所

经   营   范     围

注   册   资     本                                  执照、证件名称

执照、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行   业   分     类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
                       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 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
                       福利业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其他行业(请注明)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证件种
□单位负责人                                                类
                       证件号码                           证件有
                                                          效期限
授权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种
                                                            类
                       证件号码                           证件有
                                                          效期限
以下为委托人(受益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控股股东或实                                         执照、证件名称
际控制人名称
执照、证件号码                                       执 照 、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证 件 种 类
□单位负责人
                  证件号码                           有 效 期 限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客户经理姓名                          客 户 经 理 电 话


                                       -44-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备   注




          -45-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7:
                  委托人(受益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表

   重要提示: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应
   当就委托人的资产状况(或个人收入)、收入稳定状况、对金融风险的
   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尽职调查。
   请您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为使委托人详细了解自身的风险特性, 帮助在风险承受范围内正确选择证
券投资信托产品, 请委托人准确回答下述问题(请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答案,
并在答案前“□”内划“√”或在空白处填写):
   一、您了解或购买过信托产品吗?
   □购买过       □比较了解        □有一定的了解            □不了解
   二、您从事过哪些投资呢?
   □股票     □基金      □信托   □房地产        □黄金     其他
   三、您了解或从事过股票投资或股票型基金投资吗?
   □丰富, 经常参与投资         □一般, 偶尔参与          □匮乏, 从未投资
   四、您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投资经验可被描述为:
   □ 丰富, 多次购买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
   □ 一般, 购买过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但次数不多;
   □ 匮乏, 未购买过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五、您现阶段理财重点是?
   □ 养老, 不希望承担高风险, 每年获取低风险稳健收益
   □ 将工作中积累的财富用于保值增值
   □ 通过承担一定风险获取相对高的收益
   □ 愿意承担高风险, 获取高收益
   □ 其他
   六、您认为您属于哪类投资者?
   □风险厌恶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七、本信托产品运作期间和到期时收益率可能为负(即亏损本金),在最不利
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亏损全部信托本金,您可以接受并愿意购买本信托产
品吗?
   □可以接受, 愿意购买                          □不能接受, 不愿意购买
   八、您了解本信托的结构么?
   □不了解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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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自然人客户)
   本人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人投资本信托的资金不
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为合格投资
者:
   □本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
元人民币,财产类型为:
   □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
   □近3年本人平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本人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所得       □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请注明)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机构客户)
   本机构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机构投资本信托的资
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为合格投资者:
   本机构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
   □其他(请注明)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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