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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凯龙: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1-08-12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美凯龙”)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 2020 年 股票期权 激 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 计划 ”或“《激 励计
划》”)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美凯龙如下保证:美凯龙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
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
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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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美凯龙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已获得的批准与授
权情况如下: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
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弃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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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因本次激励计划中 108 名原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弃
行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 213.62 万份。

     2.业绩考核未达成目标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
权条件”之“(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部分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9 年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经审
计的合并营业收入(剔除疫情影响)增长率不低于 15%。2020 年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收
入(剔除疫情影响)=2020 年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收入+2020 年经审计的因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减少的合并营业收入。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
额。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收入(剔除疫情影响)
较 2019 年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15%,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因此,公司董事会将注销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281.17 万
份(已剔除离职及自愿放弃行权员工对应部分)。

     (二)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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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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