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郭珣律师、王旭峰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境内(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 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1881006/DW/ew/cm/D3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告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 弄红星美 凯龙总部 B 座南楼 3 楼会议中心召开。基于上海市疫情防控规定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参会。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 9: 15 至 9: 25、9: 30 至 11: 30 及 13: 00 至 15: 00, 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 9: 15 至 15: 00。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1881006/DW/ew/cm/D31 2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 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及通讯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925,723,5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其中, A 股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21 人, 持有 2,584,670,051 股 A 股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5%;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 持有 341,053,515 股 H 股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83%。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及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 案进行了表决。根据现场及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1881006/DW/ew/cm/D31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除经 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郭 珣 律师 王旭峰 律师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1881006/DW/ew/cm/D3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