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2012年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11-27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45
债券代码:122212 债券简称:12 京江河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4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12 月 5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12 月 7 日
摘牌日:2017 年 12 月 7 日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2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开始支付 2012 年 12
月 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6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 京江河
3、债券代码:122212
4、发行总额:人民币 9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4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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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2 年 12 月 7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2 月 7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7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2017年5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本期公司债券
的2017年跟踪评级结果为: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维持公司债券跟踪信
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付息方案
根据《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江河创
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12 京江河”公司债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40%,
本次付息每手“12 京江河”(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4.00 元(含税)。
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735,094,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4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12 月 5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12 月 7 日
4、摘牌日:201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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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2 月 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京江河”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
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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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
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
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
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联系人:孔新颖
电话:010-60411166
传真:010-60411666
邮政编码:101300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中心2号楼9层
联系人:刘成立
电话:010-59312957
传真:010-59312908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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