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对选举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选举公司董事 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员进行了审 核。公司拟聘任的董事候选人能充分发挥其专业经验和特长,为公司科学高效决 策提供有力帮助。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候选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 情形,我们同意《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