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承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关于 转让控股子公司承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承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有利于推进公司 建筑装饰业务的平稳增长,同时集中优势资源做大公司医疗健康业务,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价格定价客观、公允、合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标 的公司的控制权不变,该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 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本次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特此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