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集团”、“公司”)2018 年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 股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江河集团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 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江河集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 利润738,605,897.18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08,606,499.03元,母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为832,913,845.89元。公司拟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 (含税)。 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交易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已完成上述回购,实际 回购公司股份21,047,940股。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上述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董事会尚未确定该部分股份的激励对象, 回购的21,047,940股股份尚在“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内。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 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 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公司拟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实施 股权激励尚未授予的股份21,047,940股,即以1,133,002,060股为基数,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9,900,618元。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 的股本数量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4,050,000股,扣除回购实施股权激励尚未授予的股份21,047,940股,本次实 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133,002,060股。 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由于公司所有股份都为流通股份,因此,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 股本1,154,050,000股为基数: 根据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按照扣除累计回购股份后 的股份数 1,133,002,060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江河集团 股票收盘价格为 9.72 元,除权(息)参考价格:[(9.72-1,133,002,060×0.30÷ 1,154,050,000)+0]÷[1+0÷1,154,050,000]=9.43 元/股。 若按照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份总数1,154,050,000股为基数进行分 配,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江河集团股票收盘价格为9.72元,除权(息)参 考价格:[(9.72-0.30)+0]÷[1+0÷1,154,050,000]=9.42元/股。 因此,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小于1%, 影响较小。 四、独立财务顾问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