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房产买卖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控股 子公司签署房产买卖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我们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承达集团购买的标的资产,是出于其业务发展和 日常经营所需。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参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市场法)协商定价,定价客观、公允、 合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本议案的 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 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特此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