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问询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 月 17 日,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关联方办 公楼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 0121 号)(下称“问询函”)。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问询函的回复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相关问询的回复是真实、合理、客观的,充分论证 了承达集团购置办公场所的必要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向控股股东输入 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资金为承达 集团自有资金,对公司流动性影响较小,与公司医疗健康业务发展无直接关系。 我们同意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 特此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