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一事进行了 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多年,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事务所审计人员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职业 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各年度的审计工作。为保 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及连续性,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