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 2%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经审核后认为: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及子公司持有港源装饰 95%股权比 例未发生变化,放弃优先受让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关联董事 依法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同意本次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