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关于 聘任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相关业务执业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确认。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