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一事进行了事前 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我们认真审阅和审议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 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此次租赁新办公楼系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 划及业务布局调整,已决议出售现有办公楼及闲置厂房,本次交易事项是公司开 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在优质的地理位置租赁新办公楼可以改善员工的办公环 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有助于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提升公司竞争力,开展本次 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发展目标。 特此确认。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