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免: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2021-08-28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 H 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上交所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旅游
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
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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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沪港通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
当符合境内外有关沪港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
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
提供服务。
第七条 董事和总经理所持公司或公司联属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交董事
会办公室。按照香港有关法规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上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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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后一个交易日内,安排向联交所申报董事和总经理上述股份的有
关变化。
前述“公司联属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母公司、兄弟公司,本公司所
属子公司,以及本公司持股超过其类别股份 20%的公司。
第八条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须备存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权
益及淡仓登记册,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可供查阅。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
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
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
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
关的买卖(书面通知及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
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
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书面通知及确认书格式见附
件三)。
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
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
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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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批准其买卖本公司任何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请求,须于 5 个营业日内得到回复,由此获准买
卖股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取批准后 5 个营业日。
第十三条 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发出并且获
得确认,且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书
面确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交易的禁止和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无论何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本公司
股票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第十二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
续,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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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论何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上
市公司董事的身份获取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内幕消息,亦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含公告日当日),或有关财政
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四)季度报告(如有)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含公告日当
日),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之日止期
间(以较短者为准);
(五)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六)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迟延公布定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
述禁止买卖期间内。
第十八条 前条及本制度的其他条文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同样适用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
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该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
交易。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
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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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未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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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及《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
告的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
计划,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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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九条 若公司董事、监事是某项信托的唯一受托人,本制度将适用于有关
信托进行的所有交易,如同该董事、监事是为其本人进行交易。但
若有关董事、监事是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均不是有关
信托的受益人,则本制度并不适用。
若董事、监事在某项信托中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但没有参与或影响该交易的决策过程,而该董事、监事本
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有关信托进行的
交易,将不会被视作该董事、监事的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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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于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并在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订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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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联属公司)股份申报表
类别:□买卖公司股份 □买卖联属公司股份(名称: ) □其他情况
上年末持 上年末至本次 本次变 本次股 本次 变动后
本次股 变动
身份证号/营 注 注 有公司股 变动前每次变 动前持 份变动 股份 的持股
股份持有人 姓名/名称 股份类别 1 股份性质 2 份变动 原因
注
业执照号 份数量 动的日期、数 股数量 数量 变动 数量 3
日期
(股) 量、价格 (股) (股) 价格 (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兄弟姐妹
……
受控法人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时间注 4:
10
注 1:股份类别:A 股、H 股。
注 2:股份性质:权益、淡仓。
注 3: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其他。
注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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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计划买卖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
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下述交
易:
股份种类注 1
股份数量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注 2
交易性质注 3
拟进行交易日期
注 1:股份种类:A 股、H 股。
注 2: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本人持有、配偶持有、父母持有、子女持有、所控制的公
司或信托持有、其他情况。
注 3:交易性质:二级市场买入、协议买入或卖出、抵押或质押、其他情况。
请在所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
此致
敬礼!
董事长签名:
年 月 日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计划买卖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的确认书
兹确认:
收到 董事长发来之计划买卖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12
附件三: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长:
本人: ,为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下述交
易:
注1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注 2
交易性质注 3
拟进行交易日期
注 1:股份种类:A 股、H 股。
注 2: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本人持有、配偶持有、父母持有、子女持有、所控制的公
司或信托持有、其他情况。
注 3:交易性质:二级市场买入、协议买入或卖出、抵押或质押、其他情况。
请在所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
此致
敬礼!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的确认书
兹确认:
收到 发来之计划买卖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