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 和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朱联海律 师、赵超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议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 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且基于公司作出如下 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 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 1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24 日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报》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 上午 10:00 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 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安祥先生主持。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2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1,895,2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3.9749%。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21,719,45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3.9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56,274,3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656%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56,098,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473%。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3%。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3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 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1,741,151 股同意,154,1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1,731,351 股同意,163,9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1,731,351 股同意,163,9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以 421,741,151 股同意,154,1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 4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以 421,731,351 股同意,163,9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1,745,151 股同意,150,1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1,741,151 股同意,154,1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 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1,719,451 股同意,175,8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3%。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以 421,735,351 股同意,159,900 股反对,0 股 5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 10、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表决结果:以 421,738,351 股同意,156,9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1,735,351 股同意,159,9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代表陆皓所作的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 的事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 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6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 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朱联海 经办律师:朱联海律师 经办律师:赵超超律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