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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星锚链: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5-23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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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
请和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朱联
海律师、季冬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议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
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且基于公司
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
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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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
召开的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
上午 10:00 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
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安祥先生主持。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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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9 年 5 月 16
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6,506,7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2.3709%。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406,447,88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36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0,885,8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6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0,826,9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5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5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1%。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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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
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06,496,983 股同意,9,8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406,496,983 股同意,9,8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以 406,505,183 股同意,1,6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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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以 406,496,983 股同意,9,8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06,496,983 股同意,9,8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06,496,983 股同意,9,8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
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06,496,983 股同意,9,8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以 406,496,983 股同意,9,8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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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06,505,183 股同意,1,6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10、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06,496,983 股同意,9,8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代表陆皓所作的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
的事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
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和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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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
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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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朱联海




                                 经办律师:_朱联海_律师




                                 经办律师:_ 季冬 _律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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