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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星锚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修订)2020-04-28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

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对外报道及传送

的信息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核,报

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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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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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

信息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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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

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

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

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

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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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均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投资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明确提示其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

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

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

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违反本制度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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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

其直接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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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序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营业      与上市公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获取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人姓名/名称          执照号           司关系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信息依据                        所处阶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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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称:亚星锚链                                                 公司代码: 60189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请将法人名称及项目执行人情况一并填入表格,最后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注 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5: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6:登记时间、登记人由上市公司填写。

          注 7:如行数不足,可自行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