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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星锚链: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0年4月修订)2020-04-28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本公司股份,

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

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并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股份转让和锁定期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

锁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自动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

余股份 继续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申报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

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九条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