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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锚链:亚星锚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27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大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投资项目
    在对外投资方面,投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 10%以上,由股东大会审批。
    在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在内的对内投资方面,投资金
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值的比例在 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三)收购、出售资产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
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以上;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
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
亏损值计算;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绝对额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
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
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上。
    (四)关联交易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在一年内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五)银行信贷、资产抵押
     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及为此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与开发项目等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在 500 万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授
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五条股东大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依照规定公开征集股东提案权的,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或其他符合法律
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或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召开的,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表决方式、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但
无表决权,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
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你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
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你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或监事席位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
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
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
各款的规定进行。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
股份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依照规定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的,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要求的。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