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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传媒: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04-06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9 号
                                                           中国市长大厦 18-1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87556180
                                                        传真:(86-20)87551834

                                                        网址:www.kunlunlaw.com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5 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 11 号出版大楼 2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南方出版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
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
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

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

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事会于2017年3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载和公告了《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3月24日,

在上述传媒上刊载和公告了《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2017年3月25日,在上述

传媒上刊载和公告了《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5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

越秀区水荫路11号出版大楼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桂科先

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4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
份数为 626,75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5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
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253,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8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
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    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6.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摊薄即
期回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议案;
   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
易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8.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8.1 关于选举何祖敏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8.2 关于选举许文钦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8.3 关于选举陈玉敏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8.4 关于选举叶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9.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9.1 关于选举林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王永福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单位负责人:朱征夫
经办律师:聂碧、谭广闻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