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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传媒: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06-06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9 号
                                                         中国市长大厦 18-1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87556180
                                                      传真:(86-20)87551834

                                                      网址:www.kunlunlaw.com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受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 11
号出版大楼 2 楼 3 号会议室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
仅用于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以及《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
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

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

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

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 事 会 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载和公告了《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5月18日,在上
述传媒上刊载和公告了《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5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

越秀区水荫路11号出版大楼2楼3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桂科

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
份数为 6330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3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
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
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 33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
平台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
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其中股东对《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下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和《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反对票票
数均为 24700 票,占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9%;对《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7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反对票票数为 27000 票,占公司出席会
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1%;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
案》、《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反对票票数均为 27000 票,占公司出席会
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3%。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下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7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6.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8.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单位负责人:朱征夫
经办律师:雷云汉、钟学武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