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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传媒:《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试行)》修订对照表2017-06-24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试行)》
                         修订对照表


1、第三条,第(二)点 原文为“企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

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

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修改为“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2、删除 第四条,第(四)点“配比性原则”、第(五)点“划分收

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3、第六条,第(二)点 原文为“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
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
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了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
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外,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为“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
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
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①属于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处理;②可供出售的
外币货币性项目除摊余成本之外的其他账面余额变动产生的汇兑差
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4、第六条,第(三)点 原文为“按照上述方法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
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修改为“按照上述方法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确认

为其他综合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5、第八条 增加应收款项的范围“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

款。”

6、第八条,第(一)点 原文为“对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

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

其清偿责任,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时,经公司批准确认为坏

账。”

    修改为“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在资产负债日对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进行检查,对存在下列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计提坏

账准备:①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②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如

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③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

他财务重组;④其他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

7、第八条,第(三)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原文为“期末对于

关联方的应收款项和单项金额较大的非关联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

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逐项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单项金额较大的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现减值的非关联方

应收款项(剔除政府采购教材的应收款项),结合以往客户的信用状

况以及应收款项收回情况按账龄提取坏账准备……”

    修改为“预付账款预计存在减值时,将预付账款转为应收款项,

参照下述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

认标准、计提方法:

   (1)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含)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2)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定依据、坏账

准备计提方法

   (1)不同组合的确定依据

   确定组合的依据

                              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

                          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非关

                          联方应收款项(剔除政府采购的应收款
   组合 1:账龄组合
                          项、职工个人备用金),以账龄为信用风

                          险特征进行组合按账龄确定应计提坏账

                          准备的比例。

                              关联方款项、政府采购教材的应收款
   组合 2:个别认定组合
                          项、本公司职工个人备用金等

   (2)账龄组合计提方法

   出版、物资供应、印制等非发行类企业计提比例如下:

    账         龄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下同)                 8.00
    1-2 年                                  15.00

    2-3 年                                  45.00

    3-4 年                                  60.00

    4-5 年                                  80.00

    5 年以上                                100.00

    发行类企业计提比例如下:

    账         龄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下同)                5.00

    1-2 年                                  10.00

    2-3 年                                  30.00

    3-4 年                                  50.00

    4-5 年                                  80.00

    5 年以上                                100.00

    (3)个别认定组合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公司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政府采购的应收款项、公司职

工个人备用金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不再

计提坏账准备。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判断依据或特征:金额小于 500 万但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

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

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2)公司对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具备以上特征的应收款项,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

失,计提坏账准备。”

8、第十条 第一段 原文为“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股份公司及各下

属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

益性投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

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修改为“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持有的能够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公司对

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作为金融工具

核算,其会计政策详见第七条 金融工具。”

9、第十条,第(一)点 原文为“1、当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参股

的被投资单位任何出资方均不能单独控制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

动时,确定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

    2、当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

单位 20%(含)以上但低于 50%的表决权股份时,通常确定对被投

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 20%

(不含)以下的表决权股份,一般不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但符合以下情况的,也确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在被投资

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

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

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修改为“1、共同控制,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
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

才能决策。投资方与其他方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企

业为其合营企业。

    2、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

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

指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

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

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

资企业为其联营企业。”

10、第十条,第(三)1 点 原文为“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采用成

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

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

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修改为“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

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11、第十条,第(三)第 2 点第二段 原文为“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

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

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股份公

司及各下属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

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修改为“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

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确认
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股份公司

及各下属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

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

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

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

12、删除 第十条,第(四)第二段最后一句话“对被投资单位不具

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的减值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

13、第十一条 增加“(六)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

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

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

损益。”

14、第十二条,第(四)1 点,原文为

                   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

房屋、建筑物       3.00           8-40 年        2.43-12.13

机器设备           3.00           4-20 年        4.85-24.25

运输工具           3.00           8-10 年        9.70-12.13

办公设备           3.00           4-20 年        4.85-24.25
修改为

                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

房屋、建筑物    3.00           8-40 年           2.43-12.13

机器设备        3.00           4-20 年           4.85-24.25

运输工具        3.00           8-10 年           9.70-12.13

办公设备        3.00           4-10 年           9.70-24.25

电子设备        3.00           4-8 年            12.13-24.25

其他设备        3.00           4-20 年           4.85-24.25

15、第十四条,第(二)1 点 增加“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

形资产核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出和

建筑物建造成本则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如为外购的房

屋及建筑物,则将有关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难

以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16、第十七条 职工薪酬 原文为“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

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修改为“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

系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17、第十七条,第(一)点 原文为“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
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修改为“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

长期职工福利。

    1、短期薪酬,指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

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

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

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

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

性福利等。

    2、离职后福利,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

辞退福利除外。离职后福利主要包括设定提存计划,设定提存计划主

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年金等。

    3、辞退福利,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

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

之外的所有的职工薪酬,主要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
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18、第十七条,第(二)点 原文为“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

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

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

况处理”。

    修改为“1、短期薪酬:

    (1)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

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

情况处理”。

19、删除 第十七条,第(三)点的描述,增加“(2)公司为职工缴

纳的医疗保险费、公司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

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

职工薪酬金额,参照第(1)点进行会计核算。”

20、第十七条 增加“2、离职后福利

    公司离职后福利主要是设定提存计划,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

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参照短期

薪酬的账务处理。”

21、删除 第十七条,第(四)2 点 第一段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

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

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

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
薪酬(辞退福利)的确认条件。”

22、删除 第十七条,第(五)点的描述“退休福利成本:设定提存

退休福利计划中的供款在其到期应付时记入费用,对于设定受益退休

福利计划,在各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精算估值,以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

确定提供福利的成本,精算利得和损失超过设定受益义务现值与计划

资产公允价值两者中较高的 10%部分进行立即确认。

     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的退休福利义务为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

按未确认的精算利得和损失以及未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进行调整,并

减去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

23、第二十二条 增加政府补助定义及分类“政府补助,指公司从政

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政府补

助:①公司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公司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

②所得税减免;③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

有者权益。

    (一)政府补助分类: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

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

政府补助。”

24、第二十二条,第(二)点原文为“(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

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

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

情况处理:用于补偿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

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

    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分别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

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为“(三)政府补助的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

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

用寿命期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

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

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

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

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

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与股份公司及各所属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

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

计入营业外收支。

    5、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分情况处理:①财政将贴息资

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

公司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

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

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

用。②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公司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

相关借款费用。

    6、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分别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

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5、第二十五条,第(四)点第一段第一句话 原文为“股份公司及

各下属公司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

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于发生时计

入企业合并成本”。

    修改为“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

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

服务费用等,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6、第三十二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原文为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

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

程序的信息”,

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

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

程序的信息”
27、第三十八条 原文为“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

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

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

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

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

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

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

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

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股份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

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编制半年度、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减值
测试、债务核实,如实核算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各项收入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14 号-收入》以及股份公

司财务结算要求进行核算,不得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各项成本费用

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

量方法、多列或少列成本;

    (二)现金盘点以及银行存款对账,存在未达事项应编制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保管的支票、发票、汇票等有价证券、重要结算凭证进

行清点,按顺序进行登记核对;

    (四)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银行借

款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相关税金是否足额计提,内部往来款项、股份公司合并范围外关联方

款项是否核对一致,应收款项是否已经计提足额的坏账准备;

   (五)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

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是否足额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在盘盈、盘亏、毁损的存货应及时在相应的会

计期间进行账务处理;

   (六)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是否存在金融该资产的市价低于成本、长期

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如存在,是否已计提资

产减值损失;

   (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
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如存在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的,是否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八)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九)对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检查其是否进行了合理的会计估

计或确认预计负债;

(十)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28、第三十九条 修改为“第四十条”

29、删除第四十六至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