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9 号中国市长大厦 18-1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87556180 传真:(86-20)87551834 网址:www.kunlunlaw.com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受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 11 号出 版大楼二楼 3 号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 仅用于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以及《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 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 有 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 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 原 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 真 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 集 。 董 事 会 于 2018 年 6 月 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载和公告了《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 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 11 号二楼 3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桂 科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629,941,37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0.3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 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91,5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5、 关于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205,853 股,反 对票为:168,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 6、《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1,753 股,反对票为:171,2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202,653 股,反 对票为:171,2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3%。 7、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205,853 股,反 对票为:168,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 8、《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9、《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07,353 股,反对票为:222400 股, 弃权票为 32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6%。 1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10,553 股,反对票为:222,4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 %。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151,453 股,反 对票为:222,4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1%。 11、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205,853 股,反 对票为:168,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单位负责人:朱征夫 经办律师:雷云汉、聂碧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