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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传媒: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6-28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9 号中国市长大厦 18-1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87556180
                                            传真:(86-20)87551834
                                            网址:www.kunlunlaw.com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受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 11 号出

版大楼二楼 3 号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

仅用于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以及《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

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

有 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

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

原 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

真 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

集 。 董 事 会 于 2018 年 6 月 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载和公告了《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

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 11 号二楼 3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桂

科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629,941,37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0.3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

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91,5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5、 关于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205,853 股,反

  对票为:168,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

     6、《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1,753 股,反对票为:171,2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202,653 股,反

  对票为:171,2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3%。

     7、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205,853 股,反

  对票为:168,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

     8、《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9、《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07,353 股,反对票为:222400 股,

弃权票为 32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6%。

     1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10,553 股,反对票为:222,4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 %。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151,453 股,反
  对票为:222,4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1%。

     11、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29,964,953 股,反对票为:168,00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 %。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205,853 股,反

  对票为:168,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单位负责人:朱征夫

经办律师:雷云汉、聂碧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