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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19-12-21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9-00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 11 名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共计不少于 1,200 万元自愿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

     本公司 11 名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计划不豁免其应履行的稳定股价义
务。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仍需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预案》项下相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
件触发时,履行稳定 A 股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 11 名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计划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
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近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全体高管拟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自愿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增持计划

    1、增持主体: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徐仁艳先生,党委委员、副行
长徐蔓萱先生,党委委员、副行长吴建伟先生,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
刘龙先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荣森先生,行长助理、首席风险官刘贵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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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长助理陈海强先生,行长助理骆峰先生,行长助理盛宏清先生,首席信息官宋
士正先生,首席财务官景峰先生等 11 人(上述人士以下统称为“增持主体”)。

    2、增持目的:基于对本公司价值的认可、未来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的信心,
相信本公司股票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3、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公
司 A 股股票。

    4、增持股份的种类: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A 股。

    5、增持股份的金额:本次增持主体拟合计增持金额不少于 1,200 万元人民
币,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增持主体                        增持金额下限
                 徐仁艳                              200
                 徐蔓萱                              200
                 吴建伟                              200
                  刘龙                               200
                 张荣森                              100
                 刘贵山                               50
                 陈海强                               50
                  骆峰                                50
                 盛宏清                               50
                 宋士正                               50
                  景峰                                50
                 合计                               1,200

    6、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7、实施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 23 日起 6 个月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
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 N 个交易日)。

    增持期间,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
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8、资金来源: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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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增持主体自愿承诺将上述所持股票自买入之日起锁定 3 年。

    3、增持主体自愿增持计划不豁免其应履行的稳定股价义务。负有增持义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仍需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预案》项下相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时,履行稳
定 A 股股价的义务。

    4、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增持主体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有关情况,按照
法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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