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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0-03-3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
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
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
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草案)》
的独立意见

    《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草案)》是公司董
事会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分管工作目标,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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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2019年度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重大方面建立了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
有效贯彻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
陷。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董事候选人王建先生、任志祥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及工
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提名王建先生、
任志祥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刘贵山、陈海强为公司副行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刘贵山、陈海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
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刘
贵山、陈海强为公司副行长。

    八、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
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
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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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黄志明、韦东良、胡天高、朱玮明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韦东良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十、关于公司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十一、关于公司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十二、关于公司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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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黄志明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十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
内的常规业务之一。公司重视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该项业务的风险特征,
制定了专项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此外,公司还通过现场、非现场检查等
管理手段,加大对此项业务的风险监测与防范。报告期内,公司该项业务运作
正常,没有出现违规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童本立、袁放、戴德明、

                                       廖柏伟、郑金都、周志方、王国才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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